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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加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吳素珠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陳秋薰就本院88年度訴字第1783號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又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550 元,尚不足10,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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