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加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吳素珠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陳秋薰就本院88年度訴字第1783號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又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550 元,尚不足10,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