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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告
吳厚德
被告
禹昌冷凍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40元,該裁定業於10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而該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亦已確定,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誤,原告自應遵期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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