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麗真即一一一大利起重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珊等二人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79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