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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麗真即一一一大利起重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珊等二人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台幣79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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