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麗真即一一一大利起重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珊等二人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台幣79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