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賴欣愉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軒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9,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3,470元,尚不足50,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