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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告
賴欣愉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軒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9,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3,470元,尚不足50,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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