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 債權人
-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添
- 債務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巷3號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