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 債權人
- 葉素真
- 債權人
- 號
- 債務人
- 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育
- 債務人
- 陳梓杰即陳俊凱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3巷1號
號
一、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陳俊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肆拾柒萬元②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四月十六日②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伍萬元②叁拾柒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一三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三0條第一款、第一三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俊凱為票號FA0000000支票背書人,故應負給付票款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退票日為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南市,顯逾上開七日提示期限,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背書人即債務人陳俊凱之追索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