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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

債權人
協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416條第1項後段、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凡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執行力,調解筆錄均有之,當事人自不得就該確定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債務為由,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南簡調字第958號調解筆錄,依前開條文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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