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
- 債權人
- 蔡惠珊
- 債務人
- 鋐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②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七月十一日②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