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7號
- 債權人
- 黃國欽
- 債務人
-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燕青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貳萬元②壹拾萬元③玖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②一百年七月五日③一百年七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一三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三0條第一款、第一三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為票號CA0000000、CA0000000支票背書人,故應負給付票款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一百年七月二十日,退票日均為一百年九月八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顯逾上開七日提示期限,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背書人即債務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之追索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