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 債權人
- 宜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達
- 債權人
- 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鴻信
- 債務人
- 勤軒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蘇涴儀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宜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