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 債權人
-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三
- 債務人
- 冠冠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君勵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