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71號
- 債權人
- 呈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惠錦
- 債權人
- 伯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債務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呈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