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3號
- 債權人
- 陳均葦即宏瑋工程行
- 債務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10號9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叁仟伍佰柒拾元②陸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③貳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③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