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
- 債權人
- 施茂雄即裕昌行
- 債務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②玖拾捌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