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 債務人
- 開樺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邑
- 債務人
- 周成芳
- 債務人
- 張慕白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開樺實業有限公司、陳俊邑、周成芳、張慕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開樺實業有限公司、陳俊邑、周成芳、張慕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開樺實業有限公司、陳俊邑、周成芳、張慕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開樺實業有限公司、陳俊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