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 債務人
- 王谷川即海洋企業社
- 債務人
- 林美英
- 債務人
- 黃瓊玲
一、債務人王谷川即海洋企業社、林美英、黃瓊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美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美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谷川、黃瓊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谷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