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王谷川即海洋企業社、林美英、黃瓊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債 務 人 王谷川即海洋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美英 債 務 人 黃瓊玲 一、債務人王谷川即海洋企業社、林美英、黃瓊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美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美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谷川、黃瓊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谷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