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債務人
- 高政忠即忠祐企業社
- 債務人
- 樓
- 債務人
- 高楊春梅
- 、17樓
- 、1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