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7號債 權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靖如即吉臨建材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靖如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