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
- 債權人
- 黃仁琪
- 債務人
- 恒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財根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伍萬元②叁拾萬陸仟元③貳拾捌萬元④叁拾貳萬陸仟元⑤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④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⑤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