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08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務人
- 吳清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