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 債權人
- 林秋蓮
- 債務人
- 永大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綉月
- 債務人
- 蔡仙福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拾壹萬零捌佰元②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支票票號R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債權人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