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集信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債 務 人 集信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机武男 債 務 人 黃秀梅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