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黃清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清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清雲於民國93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175,644元正未給付,其中79,469元為本金;95,991元為利息;1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清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79469 │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