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務人
- 黃清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清雲於民國93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175,644元正未給付,其中79,469元為本金;95,991元為利息;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黃清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79469 │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