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4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495號
- 債權人
-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鋒
- 法定代理人
- 樓
- 債務人
- 邱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②柒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②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