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債 權 人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民國七十一年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查:本件債權人所持之支票6紙,金額新台幣叁仟零叁拾捌萬伍仟陸佰零陸元,未證 明提示後未獲付款,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依前揭說明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