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 債務人
- 達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祐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明昌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