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0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03號
- 債權人
- 良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男
- 債務人
- 蔡文雄即群豐模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仟陸佰零伍元②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