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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債權人
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程豊子
債務人
上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裕
法定代理人
張美戀
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法定代理人
蔡程豊子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法定代理人
劉美蕊
法定代理人
吳團圓
法定代理人
王玉樹
法定代理人
湯世鐘
法定代理人
許茂興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法定代理人
程輝煌
法定代理人
杜曾秀芳
法定代理人
楊陳月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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