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425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唐榮宏
- 債務人
- 艾默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豐鴻
- 債務人
- 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
- 債務人
- 龍治仁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蔡豐鴻、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龍治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蔡豐鴻、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龍治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法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清算人)姓名,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全體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