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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2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425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唐榮宏
債務人
艾默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豐鴻
債務人
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
債務人
龍治仁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蔡豐鴻、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龍治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蔡豐鴻、張光銘即倍盟通訊行、龍治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法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清算人)姓名,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全體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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