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9號
- 債權人
- 王介雄
- 債權人
- 1
- 債務人
- 裕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乾臨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萬元②壹佰萬元③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支票票號DA0000000、DA0000000號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分別係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債權人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