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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9號

債權人
王介雄
債權人
1
債務人
裕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臨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萬元②壹佰萬元③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支票票號DA0000000、DA0000000號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分別係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債權人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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