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191號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債務人
- 康瑞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佳宏
- 法定代理人
- 張泳男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銘 臺南市○○區○○○街00號6樓
一、債務人康瑞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0九條後段、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佳宏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孫佳宏戶籍設於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孫佳宏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孫佳宏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