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28號
- 債權人
- 江忠樺
- 債權人
- 陳珈琪
- 債權人
- 陳紋宜
- 債務人
- 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忠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珈琪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紋宜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