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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50號
債 權 人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民
債 務 人
吳子昌
債 務 人
吳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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