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0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8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 債務人
- 豐溢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美貞
- 債務人
- 林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