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3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316號
- 債權人
-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子良
- 債務人
- 農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號AQ162982、AQ162983、AQ162984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0316號│├──┬──────┬─────┬─────┬───────┬───────┤│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票日│利 息 起 算 日││││(新台幣)││││├──┼──────┼─────┼─────┼───────┼───────┤│001 │農毅有限公司│380,000元 │AQ0000000 │101年9月27日 │101年9月28日 │├──┼──────┼─────┼─────┼───────┼───────┤│002 │農毅有限公司│395,000元 │AQ0000000 │101年10月10日 │101年11月5日 │├──┼──────┼─────┼─────┼───────┼───────┤│003 │農毅有限公司│420,000元 │AQ0000000 │101年10月13日 │101年11月5日 │├──┼──────┼─────┼─────┼───────┼───────┤│004 │農毅有限公司│498,000元 │AQ0000000 │101年10月30日 │101年11月5日 │├──┼──────┼─────┼─────┼───────┼───────┤│005 │農毅有限公司│330,000元 │AQ0000000 │101年10月30日 │101年10月31日 │├──┼──────┼─────┼─────┼───────┼───────┤│006 │農毅有限公司│340,000元 │AQ0000000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8日 │├──┼──────┼─────┼─────┼───────┼───────┤│007 │農毅有限公司│339,050元 │AQ0000000 │101年11月21日 │101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