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6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13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務人
- 賴景亮即景順工程行
- 債務人
- 賴憲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