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 債權人
- 元貞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品萱
- 債務人
- 劉文心
- 債務人
- 7
- 債務人
- 劉淑芬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