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債 權 人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昭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昭銘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昭銘之地址臺南市永康區○○○路188 之1號,就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 ,本院無法確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黃昭銘之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債權人於101年3月15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