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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 原告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債 權 人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昭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昭銘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昭銘之地址臺南市永康區○○○路188 之1號,就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 ,本院無法確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黃昭銘之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債權人於101年3月15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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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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