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 債權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民
- 債務人
- 宣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萍
- 1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1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