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
- 債權人
-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葳
- 債務人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②陸萬叁仟玖佰捌拾元③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③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工程保留款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追加工程款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