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
- 債權人
- 臺南市永康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萬生
- 債務人
- 陳金召
- 債務人
- 劉順欽
- 債務人
- 劉建發
- 債務人
- 召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椿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