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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債權人
力大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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