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 債權人
- 力大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金興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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