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 債權人
- 蔡崇名
- 債務人
- 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麗華
- 債務人
- 何麗華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何麗華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其共同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