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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權人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泓信企業行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以泓信企業行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泓信企業行屬獨資商號,並無法人格,亦無權利能力,經本院兩度發函命債權人表明請求對象,詎債權人仍堅持以無權利能力之泓信企業行為債務人,於法顯有未合。又泓信企業行之現登記負責人高英宏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亦不得以之為當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本件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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