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 債務人
- 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蕭錦雪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高建州即高英宏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高紫緹即高英宏之繼承人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號
一、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英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蕭錦雪向債權人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英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蕭錦雪向債權人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英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蕭錦雪向債權人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英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蕭錦雪向債權人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六、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高英宏係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