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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債務人
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蕭錦雪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高建州兼高英宏之繼.
債務人
高紫緹兼高英宏之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並另為如下之支付命令。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為高英宏之繼承人,故諭知應在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惟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亦係本件貸款主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非僅就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責,是債權人對原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適當之處分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

七、如不服本命令第一項撤銷原支付命令之處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二、三、四、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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