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 債務人
- 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蕭錦雪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高建州兼高英宏之繼.
- 債務人
- 高紫緹兼高英宏之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並另為如下之支付命令。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為高英宏之繼承人,故諭知應在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惟債務人高建州、高紫緹亦係本件貸款主債務人錦通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非僅就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責,是債權人對原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適當之處分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
七、如不服本命令第一項撤銷原支付命令之處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二、三、四、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