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 債權人
- 江淑卿即大立商行
- 債權人
- 江淑卿即昌鑫企業社
- 債務人
- 尊貴大旅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良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