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 請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相 對 人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莊雅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所欠款項,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1,186,552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101年度司執簡字第14615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5 │建│162.00 │全部 │ ├──┼───┼────┼────┼───┼─┼────┼────┤ │002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5-1 │田│4.00 │全部 │ ├──┼───┼────┼────┼───┼─┼────┼────┤ │003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6 │田│50.00 │全部 │ ├──┼───┼────┼────┼───┼─┼────┼────┤ │004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7 │田│4.00 │全部 │ ├──┼───┼────┼────┼───┼─┼────┼────┤ │005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7-1 │田│92.0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 ├──┼─┼──────┼────┼────┼─┼─┼─┼─┼───┤ │001 │63│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1層樓房 │81│22│10│平│全部 │ │ │5 │外角里新興街│河區中興│鐵骨造 │.0│.2│3.│方│ │ │ │ │471號 │段765地 │ │4 │0 │24│公│ │ │ │ │ │號 │ │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