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宏
- 相對人
-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莊雅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所欠款項,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1,186,552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101年度司執簡字第14615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5 │建│162.00 │全部 │├──┼───┼────┼────┼───┼─┼────┼────┤│002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5-1 │田│4.00 │全部 │├──┼───┼────┼────┼───┼─┼────┼────┤│003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6 │田│50.00 │全部 │├──┼───┼────┼────┼───┼─┼────┼────┤│004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7 │田│4.00 │全部 │├──┼───┼────┼────┼───┼─┼────┼────┤│005 │台南市│ 白河區 ○ ○○段 │767-1 │田│9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001 │63│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1層樓房 │81│22│10│平│全部 ││ │5 │外角里新興街│河區中興│鐵骨造 │.0│.2│3.│方│ ││ │ │471號 │段765地 │ │4 │0 │24│公│ ││ │ │ │號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