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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請人
程美繐
相對人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禧即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26日向第三人包廷惠即包麗花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7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包廷惠即包麗花於100年6月19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00年9月2日完成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六│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001 │7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6層樓房│74│74│平│鋼筋│12│0.│平│全部 ││ │88│崑山里國光五│康區大灣│鋼筋混凝│.4│.4│方│混凝│.0│48│方│ ││ │ │街2之3號十六│段7597地│土造 │0 │0 │公│土造│3 │ │公│ ││ │ │樓之1 │號 │ │ │ │尺│ │ │ │尺│ │├──┴─┴──────┴────┴────┴─┴─┴─┴──┴─┴─┴─┴───┤│共有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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