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淑媖
- 相對人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居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135年5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對相對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新臺幣321,473,084元、美金724,490.97元、日幣11,043,5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執賢字第3826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96年執明字第22757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41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範││ │號│ │ │ │ │ │ │ │出│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78│台南市善化區│台南市善化│4層樓房 │67│16│16│13│19│11│平│鋼筋│57│平│全││ │ │南科七路1號 │區○○段13│鋼筋混凝│79│25│82│42│5.│62│方│混凝│8.│方│ ││ │ │ │0地號、新 │土造 │.0│.7│.1│.5│09│4.│公│土造│59│公│ ││ │ │ │科段37地號│ │2 │3 │8 │2 │ │54│尺│ │ │尺│部│└──┴─┴──────┴─────┴────┴─┴─┴─┴─┴─┴─┴─┴──┴─┴─┴─┘